协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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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东北大米协会(以下简称大米协会),英文名称为 Northeast Association For Rice,英文缩写为 NEAR,大米协会官网是 www.dbdm.org.cn。
第二条 大米协会由黑龙江省、吉林省、辽宁省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(呼伦贝尔市、兴安盟、通辽市、赤峰市、锡林郭勒盟),从事大米及上下游全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组成。特邀会员,不受地域限制。
第三条 大米协会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条例,以公司形式注册登记、并获得排它性“东北大米协会”使用名,大米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,自身定位为非政府公益组织。大米协会拟在辽宁省大连市设立代表处,中国内地相关业务,委托并授权江左盟(大连)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处理。根据香港、中国内地相关法律规定,参考国际惯例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大米协会的主要任务是:
(一) 为会员提供大米及上下游相关的营销、技术、法律等咨询服务;
(二) 协助相关机构制定大米及上下游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;
(三) 对大米相关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,建立自律运行机制,制定行规行约;
(四) 向相关机构反映企业的诉求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;
(五) 参与制定、修订大米相关行业各类标准;接受相关机构的委托,对大米相关行业的项目进行调查论证,提出建议;
(六) 总结交流大米相关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;
(七) 组织行业的技术交流,推广科技成果,开展国内外合作;
(八) 组织业务培训;
(九) 收集、整理和发布大米相关行业信息资料;
(十) 接受有关机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东北三省一区凡从事大米及上下游相关业务的,均可申请成为会员。会员入会条件、入会程序、退会程序、权利、义务以及会费收缴等,以大米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非东北地区的会员申请,由大米协会秘书处特别批准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六条 大米协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暨理事会大会。会员代表暨理事会大会每届四年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大米协会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大米协会常务理事;
(三) 审议大米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四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代表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暨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特殊情况,可以采取电子通讯形式和书面邮寄形式召开会议。
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暨理事会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大米协会名誉会长、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讨论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和书面邮寄形式召开。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如有需要,可邀请名誉会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,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十一条 会长和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的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二条 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专家委员会主任,每届任期四年。执行会长实行轮值制度,任期一年。名誉会长任职时间不受限。以上职位的产生渠道和条件:
(一)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选举;
(二)秘书处可以特别邀请、特别任命,筹备期间采取特别任命制;
(三)一般情况下,不吸收体制内人士任职;
(四)任职者的年龄(除了名誉会长),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;
(五)拥护中国宪法。
第十三条 会长和执行会长的职责是:
(一)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暨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三) 会长可以书面授权执行会长,代表大米协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第十四条 秘书长和执行秘书长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十五条 大米协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,秘书处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、执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领导和管理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第十六条 大米协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收入;
(二) 短期临时借款;
(三) 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;
(四)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大米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十八条 大米协会的资产归东北大米协会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大米协会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大米协会常务理事会。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大米协会秘书处拟定补充条款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。
东北大米协会
制定日期:2025年12月24日